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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 矛盾解了,企业和大鲵都“活”了

【字号:    】        时间:2021-04-14      

   (通讯员 向泸宝 蒲芹彦)“大鲵有了好的去处,公司的安置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干了十几年,这下也算放心了。”付某某一边签着调解协议书一边感叹。

  2007年,咸丰县某公司与县水利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在县忠建河大鲵自然保护区养殖基地进行大鲵驯养繁殖和科研开发等项目,合同期限10年。20179月,在《科技合作协议》到期前,县水利局向该公司表示不再续签协议并下达了《搬迁通知书》。 

  该公司负责人付某某在收到搬迁通知后,以县域内无适宜养殖基地为由拒不搬迁,并向县水利局提出行政补偿申请无果。随后,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4年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情急之下,付某某依法到恩施州检察院申请监督。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而大鲵养殖的环境要求特殊,两万余尾大鲵,既没条件搬迁,也不能非法处置,自己也感觉为难。”付某某向检察官解释。 

  恩施州检察院指派咸丰县检察院参与调查此案,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了解到,2009年县水利局着手申报“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2年,该项目申报成功,付某某公司被划入了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核心区内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建设和保护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今年1月,县林业局(2019年,因机构改革,水利局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对该公司再次下达了搬迁通知。 

  本案的关键在于化解矛盾,要把双方争议的焦点摆在情理上,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才能找准点让矛盾彻底化解。”承办人介绍说。        

  为有效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承办检察人员多次实地调查,并先后三次参加协调会,积极给争议双方做思想工作,通过不懈的调解、沟通、凝聚共识,2021317日,咸丰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组织当事人双方化解此项行政争议。最终,付某某同意搬迁,县林业局对基地内大鲵进行增殖放流并补偿该公司人民币585万元。 

  咸丰县拥有的大鲵种群资源居全国前列,增殖放流对改善县内流域生态环境、养护大鲵生物资源多样性和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县林业局组织在咸丰、宣恩、来凤、利川多地河流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鱼苗18402.18公斤,并在保护区建立科普和宣传基地,着力保护大鲵生态环境。 

    

  这起案件虽然调解过程中遇到一些阻碍,但好在到最后双方当事人对结果都比较满意,该案的成功化解,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但起到的是监督、办案、服务多重作用,要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实现为企业减压为生态助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