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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维护“她”权益

【字号:    】        时间:2024-03-15      

  本网讯(通讯员  李芹) “是检察院的帮助,让我不用再过担惊受怕的生活。”近日,检察人员对刘某进行回访时,刘某还不忘表达感谢。

  刘某所说的“担惊受怕的生活”和她的前夫唐某有关。刘某、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刘某。2020年9月,二人登记离婚。2021年12月,唐某因多次骚扰、威胁刘某,并强行闯入刘某所住出租房殴打刘某和女儿,被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唐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唐某并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改过自新的机会,2023年3月,唐某违规外出被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3月底,唐某在未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多次接触、骚扰、威胁刘某,甚至到刘某住所和工作地点对刘某进行骚扰,刘某不堪其扰向咸丰县司法局报案,司法局再次依法给予唐某警告处罚。受到两次警告后,唐某不思悔改,持续以电话、微信、短信的方式骚扰刘某。
  6月底,咸丰县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在日常监督中了解到这一线索,随即调取了两次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并要求司法局补充移送了唐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司法所谈话笔录、公安机关出警记录等资料。
  “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考验的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二次警告处罚仍不改正,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审查案件后检察官认为,“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刘某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社区的稳定和谐。唐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7月,咸丰县检察院向县司法局发出的《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司法局采纳意见书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并提请决定逮捕。法院裁定撤销对唐某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得知唐某被收监、逮捕,刘某悬着的心终于平静,“我终于可以安心抚养两个女儿了”。
  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的救助对象。检察官认为刘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将案件线索移交该院控申部门。为响应最高检部署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该院控申部门检察官走访发现,唐某收监执行后,刘某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在校读书的女儿,家庭经济压力大。为帮助刘某缓解生活困难,检察官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
  据悉,该院一直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作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点,2023年以来共办理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案件5件,发放救助金5.3万元。下一步,该院将扎实做好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工作,为困境妇女提供更加坚强、温暖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