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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他在停车场捡到一本A1驾驶证

【字号:    】        时间:2024-07-08      

  (通讯员  姚自然、张栋)将捡来的A1驾驶证上的登记照替换成自己的照片,伪造驾驶证,还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使用。近日,经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外,郭某某还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郭某某2014年开始自购车辆从事半挂车运输2018年至2021年期间,郭某某先后因酒驾、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无证驾驶等行为,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郭某某偶然捡到一本名为“刘某某”的A1驾驶证为了继续从事货运工作,郭某某心生一计,既然‘刘某某’的驾驶证是真实的将登记照替换成自己的,公安不一定能发现”。于是,郭某某将自己的照片和刘某某的驾驶证交给假证贩子,让假证贩子如法炮制了一本名为“刘某某”的假驾驶证,郭某某一直随身携带使用

  2024年2月,郭某某驾驶货车途径恩黔高速路段时,追尾前方行驶的小汽车,造成小汽车上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公安机关调查事故期间,郭某某为掩饰自己制造假证的事实,谎称自己叫“刘某某”。一个谎言需要更多的谎言来掩饰,郭某某告诉民警,货车车主叫“郭某某”,又以各种理由推搪不出示自己的真实身份证。

  然而,公安民警在对比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户籍系统的信息时发现,接受调查询问的“刘某某”和户籍系统上的刘某某相貌差异非常大,反而车主郭某某更相似,伪造假证的犯罪事实就此露出了马脚。面对证据,郭某某坦白了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2024年5月,案件移送咸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同时,郭某某作为交通运输从业者,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劣迹,且在公安机关调查事故过程中故意使用假证,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检察官还对郭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郭某某表示悔恨不已,自愿认罪认罚。近日,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或者明知以上证件系伪造、变造、盗用他人的仍予以使用的行为,都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切不可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