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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专项”进行时|化解旧积怨,共建新“枫”景

【字号:    】        时间:2024-07-12      

(通讯员 段淼、徐周)“通过检察官的教育和调解,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我愿意赔偿他的损失。”公开听证现场,犯罪嫌疑人代某出具悔过书,并就赔偿事宜出具承诺书。

  此刻的尽释前嫌,握手言和与一开始的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形成鲜明对比。

  因日常琐事,犯罪嫌疑人代某与人发生冲突,造成两人受伤。首次讯问中,对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结果,代某坚持认为“都是他们有错在先”“我不愿意认罪认罚”,矛盾调解一时间陷入窘境。

  为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探索轻伤害刑事案件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承办检察官运用该院2023年建成的省级试点项目“示证+同录控辩协商室”,通过现场证据出示、检察技术认定结论出具,聚焦双方争议焦点、矛盾核心,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充分沟通,在一步步的释法说理中,代某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过于冲动,自愿认罪认罚,僵局开始被打破。

  为根本上消除双方的矛盾积怨,承办检察官利用“检调对接”机制,邀请咸丰县矛盾调解中心、村干部等社会力量一同前往轻伤被害人家中,通过多次释法说理,用换位思考、情感感化等方式的耐心开导。被害人最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代某现场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调解工作取得关键成果。

  由于轻微伤被害人迟迟无法联系,承办检察官决定先行就对代某拟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组织案件侦查人员、涉案当事人、辩护律师等参与,引导多方在会上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对尚未达成一致的轻微伤被害人赔偿工作,代某现场签署承诺书,承诺赔偿轻微伤被害人损失。

  综合考虑听证意见,代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真诚悔罪认罪,承办检察官依法对代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后调解工作没有终结,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轻微伤被害人,充当沟通桥梁,之后代某与轻微伤被害人经过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轻微伤被害人对代某表示谅解,本案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咸丰县检察院坚持将“诉前多元化调解矛盾纠纷”理念融入司法办案,注重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延伸司法办案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将“检护民生”落实到每一件案件中,让公平正义可感受、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