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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凭空捏造“泡沫工程”,检察官为你揭秘!

【字号:    】        时间:2024-07-17      

  (通讯员  舒莉、魏唯“项目、联系人、金额,都是我虚构的。”近日,咸丰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何某某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联系到被害人曾某某、胡某某,谎称自己在恩施市某住宅工程中承包了整体水电外包工程,因工程量太大,欲将该工程中的1、2、3号楼的水电工程分包给两人,为取得两被害人信任,何某某带领两被害人通过该工程售楼部进入工地考察,营造何某某为工地承包人的假象。眼见曾某某、胡某某二人表示出合作意向,何某某便开始了一步步下套。

  何某某先是利用二人欲承接工程的心理,提出“工人进场需要有电工证”并表示自己可以代为办理电工证,而后收取曾某某、胡某某办证费用共计3390元,之后又以“缴纳工地财物费用”为由收取曾某某800元。

  为进一步获得曾某某、胡某某信任,进而骗取更多财物,2022年7月28日,何某某自行编撰了一份虚假的水电承包合同,并使用其原先合作的“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盖章,与曾某某签订了该水电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当晚,何某某便编造需要缴纳“施工保证金”的理由,收取了曾某某3万元。

  随后因项目长时间未开工,曾某某、胡某某多次催促何某某,何某某为稳住曾某某、胡某某,便用其他微信账号添加两被害人并谎称自己是该工程的王经理。之后,何某某又多次以自己或者王经理名义编造“材料保证金”“进场费”“废旧电线处理费”等多种理由,多次收取曾某某、胡某某人民币共计37770元。

  后因工程一直无法开工,曾某某、胡某某多次无法联系到何某某,二人意识到被骗。

  案发后,咸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何某某立案侦查,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情节并承诺对两名受害人全额退赔,之后何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该案移送咸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何某某,均提示无法接通。

  2024年7月1日,由于多次未联系到何某某,导致该案办理长期搁置,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何某某也并未践行之前的承诺对两名受害人积极退赔,故咸丰县检察院以何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配合案件调查办理、多次传唤不到案为由,依法决定对何某某执行逮捕。

  承办检察官提醒,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被害人对促成交易活动的急切心理,以签订虚假合同为手段,获取他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在市场交易中,要提高警惕,多渠道、多方式对交易线索进行核实,而取保候审也不等于“小事化了”,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身陷囹圄、加重刑罚,只能悔之晚矣!

  【检察官普法】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一般使用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法定刑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被羁押,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             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在办案过程中经办案单位传唤随时到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