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魏唯)“本以为我被骗的钱就打水漂了,没想到检察官帮我全部追了回来!真的非常感谢你们!”近日,被害人杨某某将一面锦旗亲手送到了咸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的手中。
据介绍,2022年3月,翁某某利用廖某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员工的职务便利,在被害人杨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付款时,指使廖某某使用自己所有的POS机收取杨某某购房首付款15万元并占为己有。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单纯起诉廖某某等人固然简单,但被害人的损失怎么办?”经检察官核实,翁某某、廖某某骗取的15万元已被用于还债、挥霍,案发后翁某某父母代其偿还杨某某9万元。
“15万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老百姓攒钱买房不容易,我们要最大程度把损失追回来”,检察官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阐明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退赃退赔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从法理、情理、事理等多方面开展释法说理,最终犯罪嫌疑人均真诚悔罪,表示尽力退还被害人损失,在检察官的努力下,翁某某、廖某某筹措资金,退还了剩下的6万元,至此杨某某被骗的15万元全部被追回。
“身边的人说像我这样的已经过了好几年的情况基本不可能追回来,能追回来一部分就不错了,非常感谢检察官这段时间以来为我忙前忙后,帮我把所有的钱都追了回来,我终于可以安心了!”杨某某感激地说。
经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咸丰县法院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