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工程老板许某来到某高速预制梁项目现场发现,该项目正在热火朝天地施工中,但自己这个“中标人”明明还在等待进场。之后,许某携带“中标通知书”来到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告诉许某该项目中标人不是“有关系的大老板”李某。
许某这时意识到,李某并没有中标,而是自己“中计”了,“大老板”李某,可能是个“大忽悠”。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上半年,工程老板李某得知某高速公路项目有两个预制梁场项目,便在圈子内散播该项目招投标的消息。许某从圈内人处得知该消息,经介绍认识了李某,并向李某表达了合作承接工程项目的意愿。李某称自己和项目部、相关领导“关系好”,一定能拿下预制梁场项目,并邀请许某到咸丰实地考察。
2023年8月,许某来到咸丰考察洽谈,李某便驾车带着许某来到该高速公路项目部门口,假装给项目部领导打电话,并告诉许某项目部领导到工地去了,让他们自己去工地现场看。于是李某带着许某来到预制梁场,再次假装和项目部领导打电话,谎称项目部领导工作繁忙,不能到现场。随后,李某又带许某来到政府大楼外,假装与县领导电话沟通后,谎称县领导要求李某一人上楼商谈,将许某留在车内,独自到政府大楼内“转了一圈”回到车内,谎称领导已经答应支持。
经过以上“流程”,许某相信李某“有实力、有关系”,便和李某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向其转账1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2023年10月,李某制作了一份假的“中标通知书”发给许某,称年后进场施工,许某应李某要求转账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
之后,许某一直等待、催促李某进场施工,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直到2024年7月许某到预制梁现场核实才发现被骗。
到案后,李某供述,所谓与项目部和县领导关系好是自己编造的,许某转给其的40余万元,实际用于支付工资、还债、日常开支,并未用与投标,就连预制梁项目是否实际存在自己也不确定。
2025年5月,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官综合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并做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